明溪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 | 明溪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504217821501000 | 徐** | (明)应急罚〔2022〕非煤7号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2022年12月1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陈志超、傅树增对明溪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井下最低中段水泵房第二安全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七条第三款,该安全隐患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 |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3.5 | 2023年1月3日 |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