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权力事项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执 法 依 据 | 级别 | 适用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35050008-CF-002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2 | 35050008-CF-003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3 | 35050008-CF-004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4 | 35050008-CF-005 |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5 | 35050008-CF-006 |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6 | 35050008-CF-007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7 | 35050008-CF-008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8 | 35050008-CF-009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收、使用捐赠、资助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9 | 35050008-CF-018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0 | 35050008-CF-014 | 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1 | 35050008-CF-015 | 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2 | 35050008-CF-016 | 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3 | 35050008-CF-017 | 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4 | 35050008-CF-0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5 | 35050008-CF-0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6 | 35050008-CF-0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7 | 35050008-CF-0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8 | 35050008-CF-0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9 | 35050008-CF-0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接收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受的捐赠、资助;……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20 | 35050008-CF-02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
B | 警告,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2倍或者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C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 撤消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或者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22 | 35050008-CF-032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 | 处罚200元 |
B | 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罚600元 | ||||
C | 严重 | 处罚1000元 | ||||
23 | 35050008-CF-033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情节轻微,能积极配合执法 | 处罚2000元 |
B | 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罚6000元 | ||||
C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10000元 | ||||
24 | 35050008-CF-034 |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 | 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情形这一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的。 | 予以警告,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收入的,并处违法收入1倍的罚款。 |
B | 社会福利机构有以上情形这一的,在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予以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收入的并处违法收入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5 | 35050008-CF-035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A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
B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在责令期间改正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C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责令期间改正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D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26 | 35050008-CF-036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A |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B |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C | 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D |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27 | 35050008-CF-037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A | 违法单位或个人初次违法生产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
。 | ||||||
B |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
C | 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限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 ||||
D | 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3倍罚款。 | ||||
28 | 35050008-CF-038 |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A |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B |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C | 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D |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