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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字〔2023〕1号)

        2023-01-18 11:38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明建罚字〔20231

        被处罚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7674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82号8幢

        法定代表人:林镇土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浦城县新学校(04食堂、体育馆)项目工程安全事故查处工作督办通知书》(闽建督字〔2022〕50号),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2022年8月12日,由你公司施工总承包的浦城县新城学校(04食堂、体育馆)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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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查浦城县新城学校(04食堂、体育馆)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函》(南建建函〔2022〕23号)和2022年9月28日我局对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经理郑凯(受法人委托)做出的“行政执法问询笔录”,事故项目现场存在:浦城县新城学校(04食堂、体育馆)项目现场与新城学校(综合楼、小学教学楼、初中教学楼、宿舍楼、1#岗亭、2#岗亭)项目之间未设置安全围挡,钢屋架下方未设防护措施,无钢结构班组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无死者陈仁宾的任何个人信息根据以上事实认定你公司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查浦城县新城学校(04食堂、体育馆)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函》(南建建函〔2022〕23号)。2.2022年928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经理郑凯(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作出的“行政执法问询笔录”。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建告字〔2022〕7号),你公司于2022年1212日签收。2022年12月15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延长办理限期告知书》,案件办理期限延长至2023年1月20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签收。2023年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你公司于202316日签收。2023年1月13日,我局组织听证会,你公司提交《放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未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进行细化,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闽建〔2016〕4号)第九条第第(一)项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并在此期限内整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科上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及所有副本,逾期不交,将视情节延长暂扣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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