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2-05-25 16:29 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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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猪肉价格回落较快,生猪养殖出现阶段性亏损,部分养猪场发展生产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闽农规〔20218号,下达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任务12.4万头(最低保有量11.2万头)、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465个。根据文件精神,为稳固我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依据

(一)《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闽农规[2021]8号)

(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通知》(明政办[2019]44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在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措施等做了细化,并将我市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正文共分4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明确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构建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12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数量保持在460个。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是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方案》明确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12.4万头,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1.2万头。各县(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任务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通知》中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2021年三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和规模养猪场新改扩建情况确定。

二是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三是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正常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是确定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以20219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养猪场数量为基础,并充分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确定各县(市、区)规模养猪场保有量任务。

二是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规模养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养猪场。

三是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授牌。

四是加强规模养猪场生产监测和引导。加强规模养猪场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动态监测,根据能繁母猪存栏量波动情况引导科学合理调控产能,鼓励和支持由畜牧行业协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持续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养猪场的信贷投放。

二是加强监测预警。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是加强督促考核。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将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做法,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考核。

四、关于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

省农业农村厅《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随文印发了《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提出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因此,为确保我市全面完成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任务内容,我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全面对接省级考核细则,将考核范围和对象确定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考核年度从2022年度开始,考核内容参照省级考核细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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