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告知承诺制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10月12日我局制定了《三明市告知承诺制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明林政资〔2021〕22号),经过为期一年的实施,全市共办理承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698份,蓄积量7436立方米,执行情况较好。目前,该办法试行已到期,为继续推进三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有关任务,我局组织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经公开征求各县(市、区)林业局、局相关科室意见,并经局领导审查把关,形成《三明市告知承诺制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整合条款框架。将原办法的十八条条款整合缩减到十条。合并原办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作为新办法的第一条条款,明确了“告知承诺制林木采伐”的释义;增加“申请和审批程序”作为新办法的第五条条款,明确了承诺制采伐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整合原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为新办法的第六条条款,明确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整合原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作为新办法的第七条条款,明确了林业站的有关职责;删除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优化整合后,办法的整体框架更加清晰明了,林权权利人和林业部门双方的义务和职责都更加明确。
(二)调整修改相关内容。一是调整了承诺制采伐的适用范围。鉴于散生木起源鉴定的程序较为复杂,对天然商品毛竹林中的散生木将不再适用承诺制采伐审批方式,如确需采伐,可按正常林木采伐审批办证方式执行。二是修改了“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中的部分内容。对“申请人对承诺制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取消其承诺制采伐申请资格”修改为“申请人对承诺制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两年之内林业部门将不予受理其再次提出的承诺制采伐申请”。三是增加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随机抽查检查的内容。为便于基层操作,明确了伐区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即“重点检查采伐位置、树种、数量等是否符合其采伐证规定”。四是修改了办法有效期限。按照规范性文件执行要求,“有效期一年”改为“有效期五年”。
(三)规范部分内容表述。将原办法中表述为“林农”的地方全部改为“林权权利人”,或予以删除。同时,同步更新了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内容。
三明市林业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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