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02-24 15:15 来源:三明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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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明政法明电〔2017〕3号)精神,确保我委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委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中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背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但是,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比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我委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此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我委《实施意见》紧扣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我委实际,明确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具体内容。

  (一)审查对象。我委制定的涉及卫生计生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管会议纪要、与企业签订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等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实施。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严格执行《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中明确的禁止性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审查标准。属于《意见》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对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保障措施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落实。为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落到实处,我委《实施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委机关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强化学习宣传。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学习、理解和运用,切实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定期评估监督。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就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落实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四)落实责任追究。委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审查措施落实到位。对执行不力的,予以批评指正;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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